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簡介
臺灣總督府檔案

  「臺灣總督府檔案」原收藏於臺灣總督府官房文書課的大書庫內。包括「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卷冊6789卷、十五年保存卷冊3226卷,這是最為典型的檔案文書。檔案類型及卷(冊)數表列如下。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一覽表

檔案類型
卷(冊)數
起迄年代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及其他保存文書類:
11,190
明治28年至昭和20年(1895-1945)
1.臺灣總督府永久保存公文類纂
6,789
明治28年至昭和8年(1895-1933)
2.臺灣總督府十五年保存公文類纂
3,226
大正元年至昭和21年(1912-1946)
3.臺灣總督府五年保存文書
88
昭和17年至昭和19年(1942-1944)
4.臺灣總督府一年保存文書
4
大正5年至昭和10年(1916-1935)
5.進退原議
297
明治30年至昭和20年(1897-1945)
6.臺灣總督府法務部(課)、會計課參考書類
415
大正元年至昭和18年(1912-1943)
7.國庫補助永久保存書類
362
昭和16年度至18年度
8.稅賦關係書類
9

  另外,曾設立於總督府內但因業務已完成而撤銷之機構也存有一定數量的檔案,如臨時土木局、糖務局、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人事任免、地方行政機關申請國庫補助、借款關係等,加上收發文簿、類別目錄、總目錄等文書處理上之登記簿、原總督府內法務部(課)、會計課之參考文件檔案,使檔案總數達到15062卷之多。此外,西元1895(明治28年)至1901年(明治34年)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嘉義、鳳山、臺東各縣廳的地方行政文書,即所謂舊縣公文類纂共783卷,亦由當時的台灣總督府直接管理。上述檔案,戰後陸續移轉由本會典存至今,檔案總數共15845卷。以下擇其主要類型,一一介紹。

 (一)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是指台灣總督府檔案中永久保存及十五年保存裝釘成卷之檔案,及其他不同年分的保存書類,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直接統治臺灣的官方記錄,也是總督府檔案典型的代表。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在日本中央政府授權範圍內,有廣泛的行政權、立法權(律令)、司法權;統治初期,武官總督更有編組軍隊的軍政權及指揮作戰的軍令權。但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主要是民政方面的統治記錄,包括財政、經濟、產業、學務、機關組織編制、法律、命令制定等記錄皆包含於其中。軍政方面除據臺第一年曾實施軍政統治,有少許軍事文書外,軍事方面公文書所占比率極低。

  公文類纂保存年代雖然區分有永久保存及十五年保存,然而時至今日,兩者都已是極為重要史料。其歸檔裝釘雖然稱為檔案卷冊,然而其外觀迥異於我國之檔案,反而近似書籍形狀,這是日本特有之檔案卷冊製作形式。

  從檔案跨越的年代而言,大致可分為明治、大正、昭和三時期。皆係依據各年代總督府內文書課訂定的相關文書處理規則規定編輯而成。保存年限區分、門類標準不盡然相同,重要性較低的文書,絕大多數已被銷燬。大體而言,明治、大正、昭和三時期中,以明治期卷冊最多,內容幾乎全是以毛筆在美濃紙上書寫。大正期的數量次之,利用洋紙、鋼筆書寫的情況漸增。昭和期數量最少,且在昭和十年以後之永久保存文書、昭和九年以後之十五年保存文書並未裝釘成卷,而是薄冊狀態。另外因業務授權關係,此一時期絕大多數業務授權由部、局長或課長級決行這些文書,不再移送官房文書課集中整理保管,仍由原單位保管,致未能一同保存下來,這是昭和期總督府公文類纂數量大減的原因。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量龐大,分門別類編纂成卷之門、類,因年度而有不同,必須還原各該年度原文書處理規則規定之門類,以便進行查閱。當時檔案歸檔編纂之時,所考慮者僅是業務上調閱參考所需,並不考慮後世研究、利用之便。讀者必須先瞭解各年度門類關係,而後才能瞭解檔案的內容與特質。另外,當時業務上調閱、參考價值較低的檔案,分屬五年或一年保存文書,幾已全部銷燬;昭和時期授權總督府內局、課長級決行文書由於分別保管,戰後不知所終。這也是今日讀者研究這批檔案普遍遭遇的限制。

  在總督府檔案中「人事檔案」是比較特殊的一類。它是進退原議公文類纂。從大正五年至昭和十年總督府暨所屬機關人事任免、升等、人力精省等之紀錄,共279卷。原來人事檔案皆附於各年度公文類纂之內,但因總督府業務擴張,人員增加變動頗多,乃不再併入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內,而自成單元,編纂成卷。這部份檔案並未分類,目錄亦較不完整,查閱上的限制更多。

  在保存文書類檔案之中,國庫補助永久保存書類,亦是比較特殊的一類。這一部分檔案卷冊都相當的厚,收錄資料亦相當多。內容包括地方行政機關申請補助以及申請借款兩大類。申請補助者,除地方機關維修道路、築河海堤、建設自來水等向總督府申請補助者外;日本民間在臺企業(如各大製糖公司、各公司行號),臺籍人士亦得以興建灌溉渠道、開墾土地等作為理由,向總督府申請補助。至於舉債部分,則全是總督府所轄地方州、廳以及市街庄這些各級行政機構,為推展政務或興辦事業,向總督府申請舉債貸款,日後再行償還。申請之際,須附有說明資料,故不少皆附有相關年代之地方行政機關預算書、興建學校、市場之建築圖等,若能有系統整理,或將可成為重要之日治中、末期臺灣各地方行政區域研究之重要資料。

  總督府公文類纂文件歸檔分類曾歷經多次變革,以下列出三次較重要改變之分類表以供參考:

明治二十九年九月訂定之檔案分類

第一門
皇室儀典
1敕語令旨,2祝祭慶弔,3雜。
第二門
官規官職
1官制,2行政區域,3處務規程,4進退,5敘位,6敘勳,7服制,8徽章,9服務,10懲戒,11委任,12會議,13出張(註:即出差),14履歷,15願伺屆,16雜。
第三門
恩賞
1褒賞,2恩給遺族扶助,3退官及死亡賜金,4救恤,5雜。
第四門
文書
1公文規程,2印章,3印刷,4統計報告,5圖書,6官報及新聞雜誌,7建白及請願,8雜。
第五門
外交
1國際,2領事館,3居留地,4外國人取扱,5通商,6海外旅行,7內地旅行,8移民,9雜。
第六門
衛生
1病院,2公醫,3醫師藥劑師,4產婆(註:即助產士),5傳染病,6風土病,7種痘,8檢疫消毒,9藥種商,10阿片,11獸疫,12飲食物,13清潔,14墓地管理埋葬,15雜。
第七門
土地家屋
1官有地,2民有地,3公園地,4社寺地,5墓地,6鹽田及養魚池,7收用及登記,8貸借及賣買,9雜。
第八門
戶籍人事
1戶籍,2戶數及人口,3雜。
第九門
社寺
1神社佛閣,2信教,3教會堂,4墓碑,5雜。
第十門
軍事
1徵兵,2軍艦及軍港,3軍隊及憲兵,4兵器,5徵發,6戰鬥及暴動,7雜。
第十一門
警察監獄
1警察署,2監獄署,3刊行物,4違警罪,5赦免,6天災火災,7危險物,8興行及營業(註:「興行」即演戲及其他表演等業),9遺失及埋藏,10難破船,11行旅病人,12暴行及殺傷,13銃獵,14警備,15贗造變造,16雜。
第十二門
殖產
1農業,2山林原野,3撫墾,4樟腦,5礦業,6貨幣,7度量衡,8雜。
第十三門
租稅
1地租,2樟腦稅,3砂糖稅,4茶稅,5登記稅,6海關稅,7官租,8備荒貯蓄,9公田,10諸收入,11雜。
第十四門
稅關及輸出入
1無檢查無稅通關,2無稅輸出入,3密輸出入,4輸出入禁止,5臨時開關,6通關陸揚、運輸差留,7雜。
第十五門
會計
1預算,2決算,3收入,4支出,5給與,6物品會計,7檢查,8建築及修繕,9出納官吏,10換銀,11雜。
第十六門
司法
1民事,2刑事,3雜。
第十七門
教育學術
1學制,2學校,3教科書,4教員生徒,5學藝,6雜。
第十八門
交通
1郵便,2電信,3鐵道,4船舶,5馬車,6通運,7航路及標識,8觀象,9海事會社,10雜。
第十九門
土木工事
1道路橋樑,2堤防,3埋立(註:即填築),4水道下水,5河川港灣,6測量,7雜。


昭和十九年訂定之檔案分類


第一門
人事
1敕語令旨,2官制官規,3進退,4辭令,5服務,6位勳褒賞,7懲戒,8恩給及賜金,9儀式,10雜。
第二門
文書
1文書及圖書,2文書,3雜。
第三門
訴願
1租稅及手數料,2雜。
第四門
地方監察
1地方行政,2地方經濟,3監察,4雜。
第五門
情報
1情報及宣傳,2指導及啟發,3內外事情及調查,4皇民奉公,5雜。
第六門
統計
1人口統計,2犯罪統計,3國勢調查,4雜。
第七門
文教
1學制,2學校及教員生徒,3教員檢定,4圖書,5社寺,6救恤,7雜。
第八門
財務
1國稅,2地方稅,3金融,4輸出入,5預算決算,6收入,7支出,8檢查,9出納官吏。
第九門
農商
1特產,2農業,3商業,4水產,5畜產,6林業,7保管林,8樟樹造林,9水利。
第十門
1物資需給調查,2勞務需給調查,3河川,4工業,5 業,6都市計畫及上水下水,7雜。
第十一門
警務
1高等警察,2司法警察,3行政警察,4蕃人蕃地,5公眾衛生,6傳染病及地方病,7醫師、藥劑師、產婆,8病院,9阿片,10兵器,11兵事,12雜。
第十二門
外事
1南支調查,2外交,3通商及海外渡航,4對岸,5雜。
第十三門
法務
1民事,2刑事,3商事,4恩赦,5行刑,6雜。

(二)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公文類纂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公文類纂」是明治三十一年到三十八年(西元一八九八~一九○五年)間,臺灣總督府為大規模實施土地調查,乃設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在該局存續期間的往來公文書經彙整、編纂而成者。緣於日本據臺初期,仍沿續清代治臺時期特有土地狀況,同一塊開墾後土地,有雙重甚或多重所有人的情況。復以日本領臺後,原有徵收地租(田賦)文件,幾全毀於戰火,不得已採自行申報方式徵租。

  臺灣總督府為消除此種不合時宜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便利徵收地租,在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年)擬定為期十年的土地調查事業,測量臺灣全島平地土地,定地籍、查估生產額、製作地圖(分原圖、庄圖、堡圖)。經實驗性調查結果,取得優異成效後,乃在臺灣全島展開全面性土地調查工作。由於適值總督府強力鎮壓各地抗日民眾之際,故各地未有大規模反對土地調查情事。土地調查事業實施的第二年,經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力爭,日本中央通過賦與臺灣總督得發行事業公債之「台灣事業公債法」法律案,使土地調查事業和興建縱貫鐵路、基隆築港三項事業,均可發行公債,所需資金乃得不虞匱乏,業務進展頗為順利,原定十年的土地調查大事業,在七年半後即告完成。事業進行期間,總督府以律令頒布「確定大租權法案」、「大租權整理法案」,由現耕作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收買業主大租權,而原大租權取消,併入地租,總督府歲入大增。

  取消大租權,不僅改變了臺灣耕地一田二主的狀況,也確立了土地現代化制度基礎,對臺灣影響深遠。此外,本會亦保存有一千餘卷的土地調查書以及部分土地調查原始資料,大都是1994年6月由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所屬桃園土地改革訓練所移轉本會管理者,其內容大部分為新竹、桃園地區的土地資料。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各類文書類型

檔案類型
冊類
起迄年代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各類文書:
1,904
明治31年至明治38年 (1898-1905)
1.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公文類纂
294
明治31年至明治38年 (1898-1905)
2.官租地一筆限調查書
20
明治34年至明治42年 (1901-1909)
3.土地申告書
1,170
明治35年至明治36年 (1902-1903)
4.土地業主查定名冊
74
5.民有大租名寄帳
292
6.大租權補償金臺漲
53
7.豫約賣渡許可
1

(三) 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公文書類

  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公文書,亦是一套關於台灣土地資料的歷史文獻,特別是關於原住民居住的山林地區土地變革。山林、原野的土地調查,在明治四十三年(一九一○年)十月以律令制定臺灣林野調查規則,進行全臺灣林野調查,調查重點在確定所調查土地是官方所有地或民有地。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十月底,臺灣仍採軍政統治,以軍中每日命令之日令方式,發布官有林野取締規則,採行無所有權證明或確實官方證據之山林原野,皆屬官方所有的方針。然而清廷治臺時期,對山林原野地未曾發給土地證明,故對民間所有權的認定略為放寬。至於山林原野地,多數位在原住民地區內,調查多有不便,故遲至第五任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當政時,實施所謂「理蕃五年計畫」之同時,在前述明治四十三年(一九一○年)十月底以律令制定公布「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之下,在四年半的原住民討伐結束時,同時也完成了全臺灣島的山林原野調查。

  山林原野之調查重點在官有、民有之區分以及使用權之認定上,民眾如不服調查結果,限制只能先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及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人選絕大部分由官吏組成)提出訴願及再訴願,禁止向法院提出訴訟。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公文書,即是當時人民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提出訴願,不服其裁定後,再向總督府內此一特別委員會提出再訴願及該委員會裁決的記錄。

  本會典藏之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關係文書共91冊,年代介於大正三年至七年之間。

 

(四) 土木局公文類纂及糖務局公文類纂

  依據總督府文書課留存資料顯示,土木局公文類纂暨糖務局公文類纂,在送交文書課保存之時,應已非完整的檔案。蓋在臨時臺灣糖務局存續期的明治三十五年以迄明治四十四年之間,總督府為了振興臺灣糖業,曾經採行無數行政上的強制、勸導等重要措施。其犖犖大者包括聘請學者新渡戶稻造擔任總督府技師、殖產課長、殖產局長、臨時臺灣糖務局長等重要職務,這方面的記錄皆未留在「糖務局公文類纂」之中,殊為可疑。本會典藏「糖務局公文類纂」冊數共12卷,其中含目錄1卷,以現有的檔案資料觀之,內容有種植甘蔗蔗農名冊、申請土地耕種甘蔗之記錄等,屬於較零散的檔案。

  現有「土木局公文類纂」,包含目錄一卷共有23卷。依留存之土木局公文類纂總目錄顯示,內容原應包括臺灣神社、臺北、臺中都市計畫工程,埤圳關係,臺灣總督府樟腦局辦公廳舍、宿舍工程、總督官邸、民政長官官邸工程、淡水港工程、基隆、淡水港灣調查,台北監獄新建工程,總督府專賣局各項工程,打狗港灣疏濬工程,基隆、臺北、嘉義、臺南、打狗的都市計畫工程等。但大都已散佚,只相當完整的保存臺灣神社地點選定之經過以及建築設計圖、建設的過程等。

 

(五) 臺灣施行法規類

  日治時期總督府內之文書課,大抵皆隸屬總督官房,文書課長由總督府秘書官兼任,是一可參與總督府重要決策之樞要機構。為業務參考所需,自須蒐集各種資料。臺灣總督府府報(在昭和十七年四月一日改名稱為臺灣總督府官報)刊登資料之蒐集,長年即是該課主管之業務之一。因業務上之方便,乃特將刊登在府報上之臺灣施行法規剪下,貼在白紙或總督府內擬稿用紙上,俟一定數量,再行彙整加上封面、封底,製作成類如檔案卷冊形狀之法規類剪貼簿。在封面處之左側貼有長條臺灣施行法規印刷字條,中央上方貼寫明所屬年代及收錄法規內容字條。此節所謂「臺灣施行法規」,共70卷。收錄之法規包括:法律、敕令、律令、府令、訓令、內訓、告示、公告等。其有以漢文公布者,另行製作漢文法規類卷冊。本會收藏這一部份卷冊共有70卷,時期上最早是大正三年,最晚期者是昭和七年。原有數量為何?為何昭和七年以後未有臺灣施行法規類之製作,因本部分未製作目錄,且屬印刷物,未上呈批閱,除推斷是文書課參考用資料外,實已難以查考。

 

(六) 文書處理用登記簿

  臺灣總督府文書課為辦理文書業務,曾製作多種目錄格式以利文書作業之進行及查考。現存有發受件名簿、記錄件名錄、類別目錄、指令番號簿、永久保存總目錄、十五年保存總目錄六種類1698卷,其概略情況說明如下:

各類文書處理用登記簿一覽表

目錄名稱
著錄期限
冊數
備註
發受件名簿
1896-1943
1007
原始總收發文登記簿
記錄件名簿
1895-1945
317
原始按文件分類登記簿
類別目錄
1895-1945
247
原始按門分類登記簿
指令番號簿
1897-1914
7
原始指令及文號對照簿
永久保存總目錄
1895-1925
79
原始編纂永久總目錄
十五年保存總目錄
1895-1945
41
原始編纂十五年總目錄

(七) 舊縣公文類纂

  舊縣公文類纂是明治三十四年(一九○一年)十一月之前的地方行政機關文書卷冊。總督府之所以保有這些地方行政文書,是因為在明治三十四年十一月,當時的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在報經日本中央核可後,修訂「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本地方行政機關的三縣(臺北、臺中、臺南三縣)、四廳(宜蘭、臺東、澎湖、恒春四廳)制,改為臺北、基隆、宜蘭、深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蕃薯寮、鳳山、阿猴、恒春、臺東、澎湖等共二十廳的二十廳制,廢止三縣四廳。這些被廢止的地方機關的業務,直接由總督府接辦。為應業務參考之需,所有廢止機關文書全數送交總督府。明治三十五年一月,總督府決定這些文書經府內各業務主管單位閱畢後,送交文書課整理、擇要裝釘成卷集中管理。這批文書之中,也包括少部分由地方機關自行編纂成卷者。其編製過程未能如總督府內公文類纂嚴謹,大多數檔案一卷只有在卷首上書寫目錄一件可供參考而已,在查閱上比較困難。雖然如此,這是目前僅存唯一的臺灣總督府地方行政文書。舊縣公文類纂仍是研究日據早期,明治二十八年以迄明治三十四年底,重要的地方行政史料。各縣廳檔案卷冊數及其分佈年代,表列如下:

縣廳檔案卷冊數及其分佈年代一覽表

檔案類型
冊數
起迄年代
舊縣公文類纂:
783
1.舊縣公文類纂總目錄
1
明治28年至明治34年 (1895-1901)
2.臺北縣公文類纂
218
明治28年至明治34年 (1895-1901)
3.臺中縣公文類纂
95
明治29年至明治34年 (1896-1901)
4.臺南縣公文類纂
376
明治28年至明治34年 (1895-1901)
5.新竹縣公文類纂
42
明治29年至明治31年 (1896-1898)
6.臺東廳公文類纂
8
明治30年至明治34年 (1897-1901)
7.鳳山縣公文類纂
22
明治28年至明治31年 (1895-1898)
8.嘉義縣公文類纂
21
明治30年至明治32年 (1897-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