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府公文類纂
一、整理沿革

  本批檔案於日治時期是由總督府官房文書課負責整理與保管。戰後,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文書科接收;臺灣省政府成立後,後續為省政府秘書處文書科管理。 民國40年(1951)9月27日,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前身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文獻會)以修省通志需參考為由,報請省政府將檔案移交省文獻會保管運用, 於民國44年(1956)10月29日完成檔案接收。省文獻會接管該批檔案之初,將該檔案暫時庋藏於臺北市省文獻會辦公室,期間歷經多次搬遷, 終至民國81年(1992)1月,省文獻會辦公廳舍遷移至南投市中興新村臺灣文獻史料館(現稱文獻大樓),檔案也一併移藏該大樓,方獲得固定典藏場所。

  本批檔案的整理過程簡述如下:

(一)民國82年(1993),訂定「日據時期檔案製作光碟計畫」,完成前2,000卷(冊)A3以下尺寸之文件掃描及目錄製作。
(二)民國86年(1997),與中央研究院簽訂「5年光碟製作計畫」之學術合作協議,完成2,000卷以後A3尺寸以下之文件掃描352萬餘頁及28萬餘筆目錄資料。

二、檔案內容

  本系統收錄檔案起迄年代為明治28年(1895)至昭和20年(1945) ,總計13,146卷。 此外,曾設立於總督府內但因業務已完成而撤銷之機構也存有一定數量的檔案, 如臨時土木局、糖務局、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人事任免、地方行政機關申請國庫補助、借款關係等, 加上收發文簿、類別目錄、總目錄等文書處理上之登記簿、原總督府內法務部(課)、會計課之參考文件檔案。 此外,明治 28年(1895)至明治34年(1901)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嘉義、鳳山、臺東各縣廳的地方行政文書, 即所謂舊縣公文類纂,亦由當時的臺灣總督府直接管理。以下將依各檔案類型進行介紹。

(一) 總督府公文類纂

  總督府公文類纂是指臺灣總督府檔案中永久保存及15年保存裝釘成卷之檔案,及其他不同年分的保存書類,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直接統治臺灣的官方記錄, 也是總督府檔案典型的代表。檔案歸檔裝訂的外觀近似書籍形狀,為日本特有之檔案卷冊製作形式。 檔案內容主要是民政方面,即財政、經濟、產業、學務、機關組織編制、法律、命令制定的統治記錄,包含:
1.行啟、獻納、慶賀、大喪等皇室檔案。
2.法令的擬案、制定、公布、執行的律令法案。
3.總督府各部課、各地方縣廳事務成績報告等成政檔案。
4.總督府官吏的人事檔案。
5.土地的收買、讓渡及捐獻等土地所有權檔案。
6.各級學校的設置、廢除及教科書編審等教育檔案。
7.撫墾署、蕃地踏查報告等原住民檔案。
8.警察署、辦務屬等治安檔案。
9.醫院、醫療人員及傳染病等衛生、防疫檔案。
10.法院、臨時法院、監獄署、死刑執行、刑事登記等司法檔案。
11.軍事與戰時相關檔案及對岸情報有關的外交檔案。
12.日本地方行政機關的報告檔案。
13.日本國內通商口案及中國朝鮮等地傳染病報告以及限制進出口通知等。


  公文類纂保存年代區分有永久保存及15年保存,業務上調閱、參考價值較低的檔案,分屬5年或1年保存文書,除少數在日本戰敗時因未達銷毀年限, 得以留存外,其餘早已被銷毀。
  從檔案跨越的年代而言,大致可分為明治、大正、昭和三時期。皆依據各年代總督府內文書課訂定的相關文書處理規則規定編輯而成。 大體而言,明治、大正、昭和3個時期中,以明治期卷冊最多,內容幾乎全是以毛筆在美濃紙上書寫。大正期的數量次之, 利用洋紙、鋼筆書寫的情況漸增。昭和期數量最少,且在昭和10年(1935)後之永久保存文書、昭和9年(1934)後之15年保存文書並未裝訂成卷, 而是薄冊狀態。另外,因業務授權關係,此一時期絕大多數業務授權由部、局長或課長級決行這些文書,不再移送官房文書課集中整理保管, 仍由原單位保管,致未能一同保存下來,這是昭和期總督府公文類纂數量大減的原因。
  總督府公文類纂數量龐大,分門別類編纂成卷之門、類,因年度而有不同,必須還原各該年度原文書處理規則規定之門類,以便進行查閱。 讀者必須先瞭解各年度門類關係,而後才能瞭解檔案的內容與特質,各個時期之分類變革,可參考「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查詢系統操作手冊」之附錄。

(二)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公文類纂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明治31年(1898)至明治38年(1905),總計292卷,是總督府為大規模實施土地調查,設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 在該局存續期間由往來公文書經彙整、編纂而成。
土地調查緣於日本治臺初期,沿續清代治臺時期特有土地狀況,同一塊開墾後土地,有雙重甚或多重所有人的情況。 復以日本領臺後,原有徵收地租(田賦)文件,幾全毀於戰火,不得已採自行申報方式徵租。總督府為消除此種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便利徵收地租, 在明治31年(1898)擬定為期10年的土地調查事業,測量臺灣全島平地土地,定地籍、查估生產額、製作地圖(分原圖、庄圖、堡圖)。 經實驗性調查結果,取得成效後,乃在臺灣全島展開全面性土地調查工作。由於適值總督府強力鎮壓各地抗日民眾之際,故各地未有大規模反對土地調查情事。 土地調查事業實施的第二年,經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力爭,日本中央通過賦與臺灣總督得發行事業公債之「臺灣事業公債法」法律案, 使土地調查事業和興建縱貫鐵路、基隆築港三項事業,均可發行公債,所需資金乃得不虞匱乏,使業務進展順利,原定10年的土地調查大事業,在7年半後即告完成。 事業進行期間,總督府以律令頒布「確定大租權法案」、「大租權整理法案」,由現耕作人取得土地所有權,收買業主大租權,而原大租權取消,併入地租, 總督府歲入大增。
檔案內容包含進行土地調查時的調查、土地測量、三角測量、製圖,以及行政上的庶務、會計、監督、人事任免等資料。 另外還有土地調查用各項簿冊,計1624卷,內容包含實際土地調查作業關係圖表、文書(即土地申告書)、業主查定名簿等, 大都是民國83年(1994)6月由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所屬桃園土地改革訓練所移轉管理者,其內容大部分為新竹、桃園地區的土地資料。

(三) 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文書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大正3年(1914)至大正7年(1918),總計91卷,是一套關於原住民所居住之山林地區土地變革的歷史文獻。 山林、原野的土地調查,在明治43年(1910)10月以律令制定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以進行全臺灣林野調查,調查重點在確定所調查土地是官方所有地或民有地。 明治28年(1895)10月底,臺灣仍採軍政統治,以軍中每日命令之日令方式,發布官有林野取締規則,採行無所有權證明或確實官方證據之山林原野, 皆屬官方所有的方針。然而清廷治臺時期,對山林原野地未曾發給土地證明,故對民間所有權的認定略為放寬。至於山林原野地,多數位在原住民地區內, 調查多有不便,故遲至第五任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當政時,實施所謂「理蕃五年計畫」之同時,在前述明治43年(1910年) 10月底以律令制定公布「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之下,在4年半的原住民討伐結束時,同時也完成了全臺灣的山林原野調查。
  山林原野之調查重點在官有、民有之區分以及使用權之認定上,民眾如不服調查結果,限制只能先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及高等林野調查委員會 (人選絕大部分由官吏組成)提出訴願及再訴願,禁止向法院提出訴訟。檔案內容即是當時人民向地方林野調查委員會提出訴願,不服其裁定後, 再向總督府內此一特別委員會提出再訴願及該委員會裁決的紀錄。


(四) 土木局公文類纂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明治32年(1899)至明治44年(1911),總計23卷。 檔案內容包含最早總督府興建臺灣神社的紀錄(土地及各項建材的取得、工程計畫及設計圖等)、早期道路工程、臺北水道等資料。

(五)糖務局公文類纂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明治35年(1899)至明治44年(1911),總計12卷(含目錄1卷)。檔案內容包含種植甘蔗蔗農名冊、各地申請土地耕種甘蔗的紀錄等。

(六) 舊縣公文類纂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明治28年(1895)至明治34年(1901),總計783卷。總督府之所以保有這些地方行政文書,是因為在明治34年(1901)11月, 當時的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在報經日本中央核可後,修訂「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 將原本地方行政機關的3縣(臺北、臺中、臺南)、4廳(宜蘭、臺東、澎湖、恒春)制, 改為臺北、基隆、宜蘭、深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臺南、蕃薯寮、鳳山、阿猴、恒春、臺東、澎湖等20廳制,廢止3縣4廳。 這些被廢止的地方機關的業務,直接由總督府接辦。為應業務參考之需,所有廢止機關文書全數送交總督府。明治35年(1902)1月, 總督府決定這些文書經府內各業務主管單位閱畢後,送交文書課整理、擇要裝釘成卷集中管理。這批文書之中,也包括少部分由地方機關自行編纂成卷者。 其編製過程未能如總督府內公文類纂嚴謹,大多數檔案一卷只有在卷首上書寫目錄一件可供參考而已,在查閱上比較困難。 雖然如此,這是目前僅存唯一的臺灣總督府地方行政文書,是研究日治早期重要的地方行政史料。

(七)國庫補助永久保存書類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大正元年(1912)至昭和18年(1943),總計395卷。此類檔案卷冊都相當厚,收錄資料亦相當多。 內容包含地方行政機關申請補助以及申請借款兩大類文書。申請補助者,除地方機關維修道路、築河海堤、建設自來水等向總督府申請補助者外, 日本民間在臺企業(如各大製糖公司、各公司行號)、臺籍人士亦得以興建灌溉渠道、開墾土地等作為理由,向總督府申請補助。 申請借款者,則為總督府所轄地方州、廳以及市街庄各級行政機構,為推展政務或興辦事業,向總督府申請借款,日後再行償還。 申請之際,須附有說明資料,故附有相關年代之地方行政機關預算書、興建學校、市場之建築圖等,為日治中、末期臺灣各地方行政區域研究之重要資料。

(八)臺灣施行法規類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大正3年(1928)至昭和7年(1932),總計70卷。日治時期總督府內之文書課,大抵皆隸屬總督官房,文書課長由總督府秘書官兼任, 是一可參與總督府重要決策之樞要機構。為業務參考所需,自須蒐集各種資料。臺灣總督府府報(在昭和17年4月1日改名稱為臺灣總督府官報)刊登資料之蒐集, 長年即是該課主管之業務之一。因業務上之方便,乃將刊登在府報上之臺灣施行法規剪下,貼在白紙或總督府內擬稿用紙上,俟一定數量, 再行彙整加上封面、封底,製作成類如檔案卷冊形狀之法規類剪貼簿。在封面處之左側貼有長條臺灣施行法規印刷字條,中央上方貼寫明所屬年代及收錄法規內容字條。 收錄之法規包含法律、敕令、律令、府令、訓令、內訓、告示、公告等,其中有以漢文公布者,則另製作漢文法規類卷冊。

(九) 文書處理用登記簿

  此類檔案起迄時間為明治28年(1895)至昭和21年(1946),總計1,700卷。臺灣總督府文書課為辦理文書業務,曾製作多種目錄格式以利文書作業之進行及查考, 現存有發受件名簿、記錄件名錄、類別目錄、指令番號簿、永久保存總目錄、15年保存總目錄。

參考資料: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檔案與圖書」-「典藏檔案介紹」- 《現藏臺灣文獻及文物概述-文獻篇-臺灣總督府檔案